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没财物或者不按规定依法处理罚没财物,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