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没财物或者不按规定依法处理罚没财物,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