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罚金、罚款、没收的财产和追缴的赃款赃物,具体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