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受委托处理的没收物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纠正。逾期不改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