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受委托处理的没收物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纠正。逾期不改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