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没收财物第三十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对其罚没财物活动的监督检查,按财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损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