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没收财物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应当在每月五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月罚没财物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