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没收财物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实施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法律依据,市级财政部门依此编制罚没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