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没收财物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的罚没财物活动实施监督,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帐簿、帐册等有关资料;(二)检查受委托保管的没收物品;(三)检查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的使用、缴销等情况;(四)复制、抄录或者以其它合法手段提取有关证据;(五)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登记保存与罚没财物活动有关的资料;(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