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行政机关依据其实施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法律、法规、规章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行政机关领取收据时应将已使用的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存根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销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