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没收财物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实行分级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