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上交的没收物资必须委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没收的机动车辆由市级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统一公开拍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