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没收财物第十八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没收的物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该行政机关保管或处理。行政机关对受委托保管的没收物资不得使用、调换和擅自处理,并确保其安全、完整。行政机关对受委托处理的没收物资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