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没收财物第十七条已废止除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处理的物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五日内将没收物资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