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没收财物第十六条已废止行政机关没收的有价证券和票据,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二日内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