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没收财物第十五条已废止行政机关没收的人民币,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二日内缴付代收机构;没收的外币,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二日内交银行兑换为人民币,并缴付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应按旬将该款划入国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