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没收财物第十四条已废止行政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必须向当事人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据,不开具专用收据或专用收据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有权拒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