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的备案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工商登记手续或者法定批准文件等。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的备案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