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的备案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工商登记手续或者法定批准文件等。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的备案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