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备案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查验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发放备案文书并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