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9年3月27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9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调整方案、本级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和本级政府决算;
(四)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五)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七)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
(八)授予或撤销“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九)批准缔结或撤销友好城市关系;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涉及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市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变更;
(四)农业和农村工作,扶贫工作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五)有关人口、土地管理与利用、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以及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六)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域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区县级行政区划变更和市人民政府的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的方案;
(八)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九)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十一)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在通过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前,可以采取公开征集议题等形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未列入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的重大事项,确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提议案人。
决议、决定文本草案说明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歧意见、法律法规等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的,由其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议案联名人推举其中一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