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下列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调整方案、本级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和本级政府决算;
(四)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五)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七)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
(八)授予或撤销“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九)批准缔结或撤销友好城市关系;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