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视其情况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