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持法人证书或职能证明文件以及收费依据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变更或调整后,收费单位应在二十日内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委托其他单位收费的应当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并在收费许可证上注明。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