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收费年限、批准机关及文号等内容。收费单位在非固定收费点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或副本。不公示、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或副本的,缴费人有权拒绝交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