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