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