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六条已修改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1年8月1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