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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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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已修改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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