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已修改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1年8月1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