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1年8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