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已修改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1年8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