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已修改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1年8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