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