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