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