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