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已修改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