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