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已修改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