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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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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已修改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1月1日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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