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已修改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