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七条已废止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