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六条已废止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