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 审判第四百八十三条已废止控辩双方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向法庭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