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 审判第四百八十二条已废止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使用适合未成年人的语言表达方式。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等情形的,审判长应当制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