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四百四十四条已废止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