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百三十七条已废止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