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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一十九条

已废止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三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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