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三百一十八条已废止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