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已废止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