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已废止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二条